金冠(中国)食品有限公司与紫金华丰国际食品企业有限公司、厦门润瑞商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9.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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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金冠(中国)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金冠公司)于2011年在大陆地区首创推出金冠黑糖话梅糖,当年销售额即超过人民币1亿元,第二年即达到2.5亿元,此后,该商品的销售额一直呈增长趋势。金冠公司为该黑糖话梅糖产品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成本,仅2011年至2014年的广告宣传费用就超过2.4亿元。该黑糖话梅糖商品的销售地域遍及全国各大城市,甚至出口至海外地区,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系知名商品。为保护其黑糖话梅糖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金冠公司于2011年7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糖果包装袋(二)”的外观设计,并于2011年11月23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130216951.X;于2011年7月28日向福建省版权局申请作品名称为《黑糖话梅糖包装纸》的美术作品登记。紫金华丰国际食品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紫金华丰公司)未经金冠公司许可,擅自生产并在厦门润瑞商业有限公司旗下的大润发超市门店销售与金冠公司知名商品黑糖话梅糖近似的包装、装潢,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对金冠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维护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金冠公司请求紫金华丰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均认为,金冠公司的黑糖话梅糖商品经过持续宣传推广和销售等,在相关消费者中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系知名商品;该商品的包装、装潢经过多年使用,已经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紫金华丰公司使用的包装、装潢与金冠公司黑糖话梅糖包装、装潢的图形、颜色、文字的排列组合整体上相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侵害了金冠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决紫金华丰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金冠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2018年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一, 通过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的方式,有力制止了搭便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例从销售时间、销售地域、广告宣传的地域及投入及包装的识别性等角度,全面论证了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的认定条件,并结合包装的整体与主要部分,商品及包装投入市场的先后,相关公众的注意力、分辨力等因素,对是否构成与知名商品包装的相同或近似、是否会使相关公众对其来源产生混淆进行判断。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保护力度进一步扩大至“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降低了权利人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举证难度,扩大了保护客体范围,并明确将混淆的范围从来源混淆(直接混淆)扩大到关联关系混淆(间接混淆),为进一步准确理解不正当竞争意义上的混淆指明了方向。本案立足于新旧法交替之际,对于完善相应的认定标准、促使各项认定因素客观化,具备积极的参考意义和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