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帝禾食品有限公司与福建龙岩晋龙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19.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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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龙岩市帝禾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帝禾公司)于2016年1月8日申请第18835853号“杂锦”商标,于2017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鱼制食品;水果蜜饯;腌制蔬菜;干蔬菜;蛋;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肉。帝禾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福建龙岩晋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晋龙公司)自2016年起,未经许可擅自大量生产并销售“杂锦果”、“杂锦梅”产品,侵害了帝禾公司的“杂锦”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决晋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30万元。本案经一审、二审,两审法院经审理后均认为,晋龙公司于2012年开始生产销售“晉龍®杂锦果”、“晉龍®杂锦梅”,早于帝禾公司成立日期与涉案商标注册日期,属于在先使用;且“杂锦果”、“杂锦梅”经过长期使用,普通消费者已将其作为蜜饯食品的产品名称进行称呼和消费,晋龙公司并非将“杂锦果”、“杂锦梅”作为商标使用,不符合商标法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规定的适用前提;帝禾公司未能证明其主张的案涉“杂锦”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更无法证明该商标经过使用积累了美誉度和知名度,而晋龙公司在其商品上突出使用“晉龍®”商标,并未凸显“杂锦”二字或单独、拆开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此外,帝禾公司案涉“杂锦”商标,在龙岩地区主要用来描述多种原料制成的果脯蜜饯食品,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晋龙公司有正当使用“杂锦梅”、“杂锦果”的权利。综上,判决驳回帝禾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对于注册商标与地区特有的商品通用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下,如何判定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认定是否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的关键在于:通用名称的认定以及案涉标识的使用是否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即是否将标识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来使用;该注册商标是否已经实际使用并积累了美誉度和知名度,以及该注册商标与通用名称的使用时间先后;同时,某些地区在长期的消费习惯中可能形成特有的商品通用名称,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加以全面考虑,对案涉标识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也要回归到商标保护意义的初衷,综合认定是否会造成公众混淆。本案例中,法院综合案件各项因素,如晋龙公司主观上并无侵权故意,客观上构成在先使用,及帝禾公司并未实际使用案涉商标等情况,最终判决认定晋龙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合法合理,对后续类似案例起了指导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