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上海派链塑业有限公司、厦门创鑫诚塑胶有限公司与厦门拓磐实业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2019.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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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2011年4月,吴某1、吴某2、陈某签订《关于合资拟成立公司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2011年8月,吴某1、吴某2、陈某等人出资成立厦门拓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磐公司),吴某1负责拓磐公司的技术研发。2012年11月30日,吴某1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次成型塑料托盘的生产工艺及设备”发明专利的专利申请,并于2016年2月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210502706.9(以下简称涉案专利)。该涉案专利的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由吴某1变更为厦门创鑫诚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鑫诚公司),又于2017年11月30日变更为上海派链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链公司)。拓磐公司认为该涉案专利属职务发明,吴某1擅自将涉案专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无效,故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涉案专利归拓磐公司所有且吴某1转让行为无效。一审法院认为,吴某1在执行本职工作中,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在原有技术成果基础上进行改进,形成了涉案专利,应属职务发明,专利权属于拓磐公司。吴某1将归属于拓磐公司的专利权转让给他人,构成无权处分。二审法院认为吴某1已经以《协议书》形式对涉案专利作出处分,且根据《协议书》,完善涉案专利技术使之可实现合同目的既是吴某1的合同义务,也是其公司成立后的职责所在,故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对职务发明权属认定的典型案例。对于公司出资人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公司出资人的发明完成时间早于公司成立时间,是否属于职务发明,法院认为已有协议书证明公司出资人与公司存在人身归属关系,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相关技术成果的落地、改进、开发,形成的发明专利应视为职务发明创造。虽然出资人的相关发明不属于出资范围,但协议书已对其相关发明作出处分,专利的最终完成时间并不影响专利权权利归属。近年来,职务发明案件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该案的认定对相关职务发明案件具有一定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