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州绿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彩勇、魏名星第三人撤销权纠纷一案
2019.08.14
[案情摘要]
2012年7月31日,原告绿博物业公司与被告陈彩勇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向被告出售其拥有的52个商铺,总转让面积3017.06平方米,总转让款人民币51290020元整。合同签订后,绿博物业公司依约于2012年8月至2012年11月7日间将52个系列铺位过户至陈彩勇名下,但陈彩勇仅支付3300万元,剩余18290020元购房款拒不支付。并在2012年11月-12月间将涉案52个商铺均另售他人,且办理过户登记。
为此,绿博公司于2014年1月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陈彩勇支付剩余购房款及违约金,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陈彩勇应向绿博公司支付购房余款18290020元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绿博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陈彩勇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之后,绿博公司得知,在前述2012年陈彩勇向他人出售的52个商铺中,有23个商铺系出售给本案另一被告魏名星,且魏名星系陈彩勇的连襟,二人间的房产交易系虚假交易,且其中11套商铺的交易行为已被他人另案判决撤销。
绿博公司遂于2014年7月,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二被告,请求撤销二被告间出让其中12套商铺的行为。庭审中,依法确定了含本案12个商铺在内的所有23个商铺的市场评估价值为1700余万元,并依法调取了陈彩勇和魏名星间交易房产的银行交易记录。最终,查实陈彩勇和魏名星二人以一笔500万元的转账资金为基础,采用循环转账的方式虚构出1700余万元的交易记录。故认定二人恶意串谋,采用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方式转移财产,致使陈彩勇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严重不足,严重损害绿博物业公司合法债权利益,判定撤销陈彩勇和魏名星间12套商铺的交易行为。本案后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当下,大量存在债务人为躲避债权人的追债,采用各种方式隐匿财产的情况,其中将自身高价值财产,以虚假交易的方式,过户转让给亲属或朋友名下,以阻断债权人的债务追偿,是其中较为常见的方式之一。本案二被告采用的正是这种方式,二人事先签订的金额高达1700余万元的购房协议,并采用以一笔500万元资金为本,在二人间循环支付的方式,虚构了陈彩勇向魏名星足额付款的交易记录,甚至按1700余万元交易金额缴纳了房产交易税费。在诉讼中,二人只把陈彩勇向魏名星付款的银行交易记录作为证据提交,意图证明二人间的交易符合市场,不存在低价交易。但是,我方(即绿博物业公司代理方)在诉讼中,依法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向银行调取了二被告间完整的交易记录,在其中发现二人在交易过程中,频繁和统一第三人发生转账,经逐笔交易对账,查证了陈彩勇先向魏名星支付一笔资金,后魏名星将该资金转账给第三人,第三人再将该笔资金转回给陈彩勇,如此循环的情况。最终,法院亦认定了二人间虚构购房交易的事实,判定撤销交易。
本案的意义在于,在面对债务人的各种隐匿财产行为时,要将相关行为的完整过程全面还原,而不能只审查债务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并注意所发现材料的所有细节,从中发觉债务人恶意隐匿财产的蛛丝马迹,才能最终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